萧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萧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萧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包括城镇规划区)。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居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全过程监管。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III=1=1=1=1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位置、面积、四至、农房设计方案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住宅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与审批情况一致的,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退出原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二)实施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三)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五)住宅所有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11=1III=1U!(六)自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空闲、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条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处农村住宅,可以出租、出借给他人,或在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转让或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因上述原因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确权初始登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经费由县财政据实保障。第六章执法监察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i=1=1=1主体,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健全完善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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