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保障各业务方合法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库〔2019〕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经过数字签名的合法、有效的电子文件为依据,全流程使用电子网络和信息化方式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管理模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电子化收缴作为非税收入收缴的主要方式。第四条中央和省有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的执收单位、涉密以及具有偶然性等特殊性质的非税财政收入,可实行就地缴库(人民银行国库)。通过就地缴库方式收缴的非税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业务范围。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机制、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制定年度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和标准;组织确定本级有关业务代理银行,管理有关银行账户,监督代理银行业务开展;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服务本级执收单位,配合开展有关系统衔接,为业务有序、规范开展提供保障;规范本级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组织业务培训等。(一)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实施推进工作,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业务流程;组织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提供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组织建立全省非税收入项目库,并向财政部注册执收项目识别码;组织省内有关业务代理银行与全国统一的缴款渠道对接,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便利公众缴款等。(二)各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省财政厅有关工作方案和要求,组织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实施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本地区相关制度,规范开展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保障收费合法合规;管理本地区代理银行,加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动态总结本地区在实施和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特殊业务需求,促进全省系统不断完善、流程更加科学合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县及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按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在工作中动态反映遇到的问题和有关需求。第六条各级执收单位主要负责按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等工作。具体包括: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按有关工作方案和要求采集信息、切换系统;负责规范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有关工作,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征缴;研究合理简化业务流程,为缴纳义务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安全。(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研究本部门系统与非税收入收缴系统衔接有关工作,负责监督本部门执收单位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二)执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本单位业务系统与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有效衔接,按要求公示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文件依据,负责督促缴纳义务人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规范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负责具体办理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退费业务。第七条非税收入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章、协议,配合财政部门、执收单位、缴纳义务人规范办理业务。具体包括:组织区域内系统建设,开展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有关业务内控制度;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对账、清分和信息反馈等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管;负责本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培训工作,为缴纳义务人和执收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八条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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