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中“对电镀、纸浆等重污染行业,由省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在规定区域内建设”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以下简称“电镀基地”)建设,成效显著。但也有个别地区对电镀基地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电镀基地建设中仍存在着选址不合理,运作方式缺乏科学性等问题,个别地区工作进展缓慢,未能有效配合电镀行业的污染整治。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步伐,保障环境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粤环〔2004〕149号文,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电镀基地建设要求(一)统筹规划,科学布局以整治电镀类企业(包括电镀生产企业和企业内电镀车间,下同)环境污染和整合社会资源为目标,以解决区域性、结构性、行业性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布点。(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现有的电镀生产企业,经清洁生产审核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要求,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延期搬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进入电镀基地,具体搬迁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但最迟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选址合理,当地环境容量可以接纳的电镀生产企业,经省环保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确认后,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在原地保留或改造,但不得扩建。各地应结合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制定行政区域内内电镀行业环境整治计划,落实电镀生产企业搬迁时间。对企业内电镀车间,若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要求,选址合理,当地环境容量可以接纳,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可在原地保留或者建设(含改、扩、新建)。对新建的企业内电镀车间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省环保部门审批;对现有企业内电镀车间,须经所在地级市环保部门验收确认后,向省环保部门专项备案。企业内电镀车间不得承接对外电镀加工业务以上关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具体标准及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除上述可以保留或者建设的电镀项目(含企业内电镀车间),其余凡新、扩、改、迁建的电镀项目一律进入电镀基地。各地不得审批在电镀基地外建设电镀项目。对无环境容量的地区,电镀基地必须削减污染负荷,满足环境容量,只能接纳该地区现有电镀类企业入电镀基地经营,不得新增电镀类企业。对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电镀基地以满足环境整治目标为前提,配合现有电镀类企业整治,以搬迁现有电镀类企业为主,实行生产量等量淘汰,总量平衡,污染物削减量须达到40%以上。对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在满足区域电镀类企业入电镀基地的情况下,可以引进新的电镀项目。(三)科学选址,确保水环境安全1、电镀基地的选址建设,必须符合《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流域水质保护规划,以及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规划的规定。原则上,电镀基地要求设置在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内,不得以建设电镀基地为名圈地、占地;电镀基地内的项目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应实施保护饮用水源优先、总量(容量)控制和资源优化原则,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建设电镀基地,并应尽量避开或者远离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耕地等环境敏感点,避免电镀基地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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