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白色污染的防治工作方案.

环保局白色污染的防治工作方案篇一: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XX〕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八日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XX〕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XX〕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二)阶段目标1〃20XX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2〃20XX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XX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3〃20XX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4〃20XX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5〃20XX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三、主要任务(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从20XX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二)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1〃实施强制检测、维护制度(I/M制度)(1)车辆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机动车排气必须进行定期检测,必须纳入安全技术检测重要内容,必须建立健全排气检测、环保审验、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办理及领取环保标志等程序。机动车年检要按照首先通过安全技术检测,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再到公安机关年检或交通部门办许可证的顺序进行。凡经检测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环保局)不予发放合格证和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局)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于超标车辆,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绝检测和逾期不改的车辆进行严肃查处。(2)车辆排气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环保局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车辆(黑烟车)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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