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7月16日定稿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目录---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改善人居城乡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结合楚雄州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楚雄州域各县市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与建设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各县市也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或细化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但各项控制指标不得小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小值或大于本规定控制的最大值。州域内各镇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根据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内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第四条各县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第五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使用的地形图应当采用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城建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为提高城市品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服务设施配套化建设,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地块其最小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表2-1规定:表2-1最小地块用地规模面积表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用地非居住建筑用地建成区新区建成区新区建设用地面积(亩)5.0—10.020—503.05.0(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最小地块用地规模控制面积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2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广场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项目的建设。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后,按依法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可实施。(1)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相邻土地为已实施建设或为已通过规划---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进行整合的建设项目。(4)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或社区配套用房、超市型农贸市场、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第八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尺度,如果土地登记的地类用途、取得方式相同,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合方式开发。(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允许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界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第九条工业及仓储用地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业用地宜向工业园区聚集,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集中布局建设,其供水、供电、排污处理、仓储、物流运输、住房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服务等公用设施应尽量集中建设有条件实施共享。(二)不同类型和性质的仓库宜分开布置,并与城市和区域对外交通系统有快捷的联系。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大型仓储用地宜布置在城市外环路以外。(三)危险品仓库用地选址应远离市区并符合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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