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办法

甘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监督抽查检验、专项监督检验、风险监测检验。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是指由省局统一制定监督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食品质量检验;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检验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组织开展的随机性的监督检验;食品风险监测检验是指省局有针对性地组织检验机构对高风险食品的关键项目实施监督检测。第三条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得向被检企业收取检验费,并购买检验所需样品。其中食品监督抽查检验和风险监测由省局拨付补助经费,专项检验由组织实施的质监部门向当地财政申请经费。第四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食品,自抽样之日起3个月以内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品种施行重复监督检验。但食品风险监测、专项监督检验以及对投诉、举报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检验除外。第五条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各市、州局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本地区下年度食品监督抽查检验的重点品种和批次计划,由省局综合平衡制定全省年度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以文件形式定期下达市州局和省级法定质检机构实施。各级质监部门根据食品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区域性、倾向性的质量问题,可以及时制定食品专项监督检验工作方案,组织法定质检机构实施,并报省局备案。省局应当在收集和分析全省食品质量风险信息的基础上,制定食品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组织法定质检机构实施。第七条承担食品监督检验任务的法定质检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计划、专项监督检验工作方案、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制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经下达计划任务或组织实施的质监部门批准后执行。《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范围;(二)产品分类;(三)企业性质和规模划分;(四)检验依据;(五)抽样方案,包括抽样的规格型号、抽样方法、抽样基数要求、抽样数量、样品处置、抽样单填写要求等;(六)检验要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环境条件、关键事项、特殊要求等;(七)判定原则,包括内在质量判定、标识判定、综合判定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八)异议处理。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已涵盖食品品种的,依照该规定执行。第八条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确定的产品和被检企业名单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事先泄露。第九条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样品由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和当地质监部门负责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被检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抽样人员不得从事所抽样品的检验。第十条抽样人员实施抽样,应当出示监督检验文件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向被检企业说明事由,送达《甘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通知书》。第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严格依照《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细则》的规定抽取样品。样品同时抽取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作为备用样品,由承担检验的机构负责保存。保质期达不到法定复检时间要求的食品,两份样品均做检验,作为平行样相互核对和验证检验数据,不再留备用样品。第十二条样品应当从企业成品库的保质期以内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后,应及时填写《甘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单》,使用专用封条封样。抽样单的填写应当准确、真实、齐全,封条应注明抽样日期和抽样单编号,经抽样人员和企业共同签字盖章确认。需要从市场购买样品的,抽样人员应当通知该样品标识所标明的生产企业予以确认。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抽取样品:(一)产品未列入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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