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方案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方案为了抓紧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全面掌握我省污染物排放状况,为污染源普查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保障,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普查监测工作方案。本监测方案中提出的污染源指非放射性污染源。一、监测范围1、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国控重点源指国家环保总局环办函[2007]93号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省控重点源指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省污染负荷65%的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见附表1、2。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全省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等。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见附表3,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焚烧厂名单由省辖市环保局确定。3、2007年度新投产的建设项目。2007年内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主要污染物排量与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污染源,具体名单由各地环保项目审批部门按月提供,并及时增补纳入后续各次普查监测范围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征、污染源普查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二、监测项目1、基本监测项目废水污染源: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或总氰化物)、总磷。废气污染源: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各类污染项目均要求按排污口进行监测;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进行监测,无排放标准的不要求监测。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或总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2、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3)城镇污水处理厂: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三、监测时间及频次自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分别在3月、5月、8月、11月监测一次,需增加频次的,在每季度其它月份进行增加);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上半年5月完成监测、下半年10月完成监测);用于供暖的集中供热设施仅采暖期监测1次。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每次监测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个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对每个排放口的采样和监测,一般不少于连续2天。同一排污口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次监测结果取平均浓度上报,但同一次监测过程中各监测时点原始数据应保留并建案备查。四、监测布点与采样1、废水中汞、镉、六价铬、铅、砷的监测,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2、废水其它项目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分析。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3、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4、污染源的监测,应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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