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关键字: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南京市科技局颁布时间:2007-06-07实施时间:2007-06-07法规文号:宁科[2007]135号级别:市类型:部门规章领域:其它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科技厅《关于做好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06]249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对有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项目。第三条企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第四条经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所得税抵扣政策。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章认定的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条认定的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注册、纳税关系在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的企业,纳税关系在省国税或省地税的企业直接到省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备案。第六条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对属于国家和省限制发展和淘汰的产品、技术、工艺,不得予以备案确认。第七条符合政府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的方向,列入国家、省及市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第三章认定及管理的程序第八条向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申报立项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认定。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负责办理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相关手续。第九条技术开发项目认定工作采取常年受理的方式,受理地点设在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第十条申请当年税前抵扣的技术开发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企业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区、县科技局,开发区经发局)初审盖章。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不定期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特殊情况可视情单独进行认定。第十三条企业可凭立项计划文件或认定材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相关抵扣手续。第十四条列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企业可凭立项文件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抵扣手续。第十五条经认定立项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结题表》(附件3),并办理相关结题手续。提前完成或需变更项目计划的,须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提交市税务机关备案。第四章认定的材料第十六条向科技局申报材料要求(一)《南京市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表》(附件1);(二)《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附件2);(三)企业内部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可行性报告;(四)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本纳税年度立项的项目。经认定的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期内无需重新办理认定手续。第十八条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须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由市科技局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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