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区政府非法采挖海砂河砂治理方案

区政府非法采挖海砂河砂治理方案为有效遏制非法采挖海砂、河砂行为,根据省、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整治非法采挖海砂、河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刑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平安法?、?治安管理处分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在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整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有效整治非法采挖、经营海砂、河砂行为,维护我区生态环境和社会和谐稳定,推动蓝色经济区建设和“环湾保护,拥湾开展〞战略顺利实施。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水务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公安边防大队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整治非法采挖海砂河砂专项行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和督查工作。专项行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整治非法采挖海砂、河砂专项行动的信息传递、情况通报和相关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成立相应的行动组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动的组织、调度和实施工作。三、整治工作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区政府统一领导本次行动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整治专项行动。〔二〕部门协作、案件联处原则。各成员单位加强执法协作,对非法采挖海砂、河砂的案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联合处置。〔三〕依法惩办、从快从重原则。各成员单位对非法采挖海砂、河砂的案件要从快从严审理、从快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整治范围、分工和重点〔一〕整治范围对我区管辖海域和区域内非法采挖、运输和经营海砂、河砂活动进行集中整治,对作业、航行、锚泊、靠港的挖砂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堆存海砂、河砂的港口、码头、装卸点进行全面监控,依法查处非法采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运输和营销海砂、河砂的各类行为。〔二〕整治行动分工1.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分非法采挖海砂活动。2.公安分局、公安边防大队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采挖海砂、河砂人员和非法经营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充当非法采挖海砂、河砂“保护伞〞、非法收取采挖海砂、河砂“管理费〞和阻碍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处理;对盗采海砂、河砂的设施和非法所得依法收缴;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清查海岸线周边海砂、河砂堆放场所,依法取缔违法经营的砂场;查处擅自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以及非法破坏山体等违法行为。4.区水务局负责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平安保护区内擅自挖沙、采石、取土等违法行为。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港口、码头、道路及其它场所内停靠的各类违法载运海砂、河砂船舶、车辆,及时制止违法装卸海砂、河砂行为。6.工商分局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海砂、河砂等违法行为。7.区监察局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在本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进展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监察。〔三〕整治重点从我区管辖海域和区域内采挖、运输、经营等各个环节全面整治非法采挖海砂、河砂行为,突出非法采挖海砂、河砂活动源头治理。1.强化对海砂、河砂富集区域和海域的巡查。针对盗采海砂、河砂活动的特点,通过走访排查摸底掌握盗采海砂、河砂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管辖区域和海域的执法检查,对盗采海砂、河砂活动多发区域和海域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违法采挖海砂、河砂行为。2.强化对作业工具的管控。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海砂船,对违法采挖海砂、河砂设施一律予以取缔;对海上运砂船舶、陆地运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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