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黄芪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附件2江苏省黄芪、铁皮石斛、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许可管理试点物质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设区市许可实施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试点企业应具有所申报的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资质,不得委托加工(原料前处理可在江苏区域内的同一集团企业完成,但必须在备案时已取得相应资质)。试点企业按照所申报的食品类别进行备案,申请类别见附件2-1。备案公告后试点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相应食品类别试点物质产品的生产经营。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应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资质材料,含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拟生产食品名称及类别、产品执行标准、配料表、生产工艺、质量控制、食品标签等内容;符合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项试点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材料;企业承诺在作为试点企业期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要求执行的承诺书(见附件2-2)。二、全面落实试点物质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试点物质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试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传统方式和食用习惯进行,加强按照传统方式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以及网上网下等全环节管理。试点物质作为食药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信息等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和保健功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1.食品生产者。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主动公开经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将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接入“江苏省食品生产经营电子追溯系统”,确保试点物质及其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程可追溯、风险可管控。企业应主动收集、分析人群食用情况、品种销售情况等信息。2.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试点物质或使用试点物质生产加工的食品,相关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或店堂广告应客观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和保健功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试点物质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严格控制添加量,在含有食药试点物质菜肴菜单中标注试点物质名称、用量、配比和食用禁忌等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和保健功能。4.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生产者将试点物质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给试点生产企业的,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并如实记录试点物质农产品销售的相关信息,作为购销合同内容。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加强对试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获得试点的食品生产企业应视情况进行体系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检查中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风险或隐患的,应停止该企业的试点工作。试点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日常监管。试点期间参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D级(单品种产品)进行监管,每年监督检查3~4次,至最后一批次产品保质期结束。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检查基础上,增加以下检查内容(见附件2-3):(1)试点物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在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公开,并获得相关食品类别生产许可。(2)试点物质原料来源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应与备案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致。(3)试点物质产品标签应标注试点物质添加量和推荐食用量、不适用人群(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等人群)、注意事项(不与同类药物同时食用)。(4)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是否接入“江苏省食品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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