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师人事制改革方案分析

北大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法学思考北京大学2003年所推出的人事制度改革,似乎违背了中国历来改革“摸着石头过河”、“先干后说”的惯例,在全校教职工展开的大讨论中,一石激起千层浪,局内局外,海内海外,争议、辩论甚至有欠缺理智者上升到人身攻击的谩骂。不辩不能明理,毫无疑问,尽管是改革,和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干了再说,甚至是不声不响地就制定了新规矩的做法相比,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嗅出,这种争取舆论的做法和明辨的精神还是继承了北大一贯的民主传统。讨论焦点也日益收敛,这其中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在各方祭起“法律”这个番天印的时候,猛然间发现,这场改革的争论,恰恰折射出中国法律和法学思想中若干问题。这倒使我颇有感触,信手“敲”来,并非想论证什么,只是把这场争论中的诸多法学问题,作一梳理和印证,以就教于方家(用BBS上的术语来说,欢迎拍砖)。一、变法还是改革:法律背后的合宪性这场改革合不合法?这个命题可以进一步引申:改革合不合法?所有的改革似乎都是对现状的突破,我们用“变法”来形容大规模的改革。北大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是改革还是变法?变法总是有目标、宗旨、依据、对现实的判断的,这种依据是什么?变法之后,要求的是什么法?从一种状态跳跃、转轨到另一种状态,如果都是采用规则,还可以再追问下去,什么是法?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尽管法学有着几千年的传统(可证实的立法历史有5000年,明确的法学理论可以从亚里士多德起算),但法律是什么很显然是法学中的最具有争议的问题。既有的教师制度是不是有法律?在这场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是否符合法律的争论中,毫无疑问,成文法中并不存在着明确依据。依据《高等教育法》,实行聘任制度已经存在着法律依据,这已经意味着教师工作并非终身制度,但规则是抽象的,实施和运作则是具体的,高校的治理之复杂,党政关系、聘任关系,甚至还存在行政级别,诸多制度性要素限制着可以实施的选择,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而这些实施、运作则---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都是无形的,没有形成具体的书面规则约束的。我们不禁要问:仅仅是书面上的规则是法律吗?很不幸,似乎在这场讨论中,无论是法律学者,或者是非专业的法律学者,批评的意见中,都拘泥于《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甚至《工会法》等已有的书面法律规则来作出解释。其实,首先我们应当问的是,什么是法?既有的规则是不是法?如果是法,那么改革就成了变法;如果不是法,改革衍生于法律条文的空白,现行规则的缝隙。没有法律的依据,究竟是意味着禁止还是授权?既有的规则是不是法?这个问题难以让我们回答。具文法意味着只有国家制定的才是法,为什么国家就一定会制定地更好,更合适?国家可不可以变法?可不可以改革?如果由此推论,除非宪法修改,否则我们的改革开放就不能实施?理念和规矩在先,还是现实在先?如果我们必须承认只有国家制定的法才是法律,是因为国家是最天然的垄断性的权威。这种权威保证了国法的效力、规则的正当性。不过,国法和权威并不总是一致的,比如希特勒的独裁统治,是国会通过法律程序认可的;日本向中国的“进入”,是来自最高权威——天皇的授权的。“四海之内皆兄弟,平地何故起风波”这种在中国只能算是打油诗的所谓俳句成了侵略的冠冕堂皇的理由;美国向伊拉克的“解放”,是在国会的立法下进行的。显然,法并不等于善法,国家并不等于正当,国家应当受到什么样的约束?立法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约束?什么是正当性?这些困扰着我们,也困扰着自古以来的政治体系。儒家和法家的区别,正是在于权威是不是受到约束,孔子用礼来约束权威,“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孟子直接说,可以推翻暴君,董仲舒说,君王要符合天理,这是所谓的王统。可以说,和韩非、商鞅这些人不同,儒家始终在找一把倚天剑,从这个意义上,法家位于儒家之次,恰恰在于它缺少一个约束君主的东西。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君主也是受到道德的约束的。这种对君主、权威、法律的约束,用现代的术语来表达,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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