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市***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乂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化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和各乡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二治理范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面向全区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活动的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已经公布的第三批白名单、黑名单以及其他针对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无证机构等。二、治理时间2021年9月5日至9月30日。三、重点任务(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区教育局联合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摸清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名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行政审批局依职责提供经营范围带有培训、教育等字样市场主体名单;区民政局负责摸排具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面向中小学生实际开展培训业务的机构名单;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排查登记辖区内无证培训机构名单。全面建立证照齐全、无证有照、无证无照分类治理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况明。(牵头部门:区教育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9月5日前完成)(二)重新审核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要求,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202x〕-53八《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教政法[202x〕54号)和《**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教〔202x〕17号)有关规定,对现有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界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执行,高中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培训审核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记参照执行。区教育局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新审核程序和要求,参照疫情防控下学校开学验收要求,按照统一的流程和标准,开展审核登记。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设立标准、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准予开展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停止办学。(牵头部门:区教育局,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9月10日之前完成)(三)联合执法,分类整治。由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证照齐全、无证违法开展培训的机构分类予以整治。一是对证照齐全的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二是对无办学许可证但违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经营者,由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进行关停取缔。(牵头部门:区教育局、各镇乡(区)人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9月底前完成)(四)排查培训场所安全隐患。培训场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以居民住宅、车库及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对场所存在安全、消防、疫情防控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整改到位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复查核验合格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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