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监系统计量能力建设意见实施细则

附件二:《山东省质监系统计量能力建设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质监系统计量能力建设意见》(以下简称《建设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设意见》是未来几年,特别是近两年我省计量能力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省计量院,各市、县质监部门均应认真学习,并结合实践科学发展观,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提高计量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章国家中心的建设第三条国家中心是我省计量能力水平的最高体现,省计量院,有关市质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积极筹备,力争早日建设完成。第四条省计量院要加大设备投入,改善实验室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技术水平,争取在一年的时间内,申请并建设完成国家中心的任务。---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烟台、济宁市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投入人力和物力,提高装备水平,引进人才,提高技术能力,争取在一年半的时间内达到国家中心的要求,建设完成国家中心的任务。第六条省质监局积极支持省计量院,烟台、济宁市质监局申请国家中心的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国家局做好国家中心的评估验收工作。第三章省中心的建设第七条省中心是我省计量工作的重要支撑,是计量工作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民生、服务政府的体现,是增强我省计量技术机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希望省计量院、各市质监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条件,积极申报(附件一:山东省省级计量中心申请书)。第八条如果同一个省中心有多个市质监部门(包括省计量院)申报,省质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设1至3个分中心,满足我省计量能力建设的需要。第九条申报省中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有地方政府支持的具体措施;(二)当地具有其他地方不可替代的技术、产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制定建设省中心的具体方案;(四)自身具备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能独立履行省中心所必须的各项职能等等。第十条申报工作到2009年6月30日止,省质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情况进行评估,于2009年9月30日前拿出评估意见,初步确定建设单位,完成申批手续。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负责制定完成省中心的验收标准,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省中心的检查验收工作。第四章省计量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第十二条省计量重点实验室是针对各市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做好的能源计量、民生计量、商品量等几个方面的计量任务而提出的,是为完成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几个重要方面而设定的,每个市级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在两年内建设完成。第十三条省质监局于2009年6月30日负责制定3个计量重点实验室所包含的项目、要求、验收标准,并公布实施。第十四条各市质监部门应根据省质监局的要求,于2009---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年9月30日之前将建设省计量重点实验室的申请书报到省局(附件二:山东省计量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省局于2009年10月31前对各市局的计量重点实验室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进行审批。第五章校准业务的开展第十五条省计量院、各市质监部门应积极探索检定、校准业务的分离工作,在单位内部制定鼓励校准的政策措施,逐步将校准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第十六条省质监局将选择2~3个市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校准业务的试点工作,希望各市质监部门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积极申报试点。省局在3月30日前确定试点单位,对校准业务进行试点。第十七条省质监局研究出台相关政策,积极支持校准业务的试点,为技术机构增强开拓市场的竞争能力创造有利条件。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根据本《实施细则》,省局将出台相应的配档表,具体安排相关事宜,省计量院,各市、县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开展工作。第十九条本《实為细则》由省质监局计量处负责解释。第---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山东省省级计量中心申请书2、山东省计量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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