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范文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范文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示。(三)对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必须依法处理后,方可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四)关于建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土地二次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居民自建房(包括自建楼房)登记发证问题。对没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报乡镇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经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房屋使用用途进行现状确认,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对已取得房产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由县国土局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颁发不动产证,按“地随房走”的习俗,土地用途可以由房屋使用用途确定。对于不属于村集体土地的,已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其《集体土地使用证》,按法律规定审批面积,以划拔方式换发不动产证,如以后发生产权交易,按土地有偿取得方式审批后登记发证。在县城与城乡结合部城市规划圈内的集体土地上,已取得国有住宅批文并已建成和已颁发国有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继续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五)关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及其涂改土地证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颁发的土地证书地籍档案中,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可按批准面积及用途重新登记换发不动产证。对于没有地籍档案或有地籍档案但没有县政府用地审批文件的,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国有农场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审核,属于合法使用的,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后,确权登记发证。(六)关于房屋已登记而土地未及时办理登记或房屋多次转让变更而土地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房屋已登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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