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将有关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业务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调整的规定(一)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受让方不得直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如确需调整,应在受让方退回土地后,由出让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批。(二)在本通知实施之前,位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机场、微波通讯等城市规划高度控制地区以外的公开出让土地,如确需调整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高度的,受让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城市规划要求,依法进行审批。二、建设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一)单幢以及塔楼或裙楼连体的建筑工程不得分期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居住区(或小区、组团)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围内,所有独立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以及由开发单位建设的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早于或与居住区(或小区、组团)第一期工程同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第一期房屋预售前实施建设和完成规划验收手续。在第一期工程建设时,开发单位应对由政府建设的道路预留路基,并于现场作出永久性明显标识,道路位置不得建设任何建(构)筑物。(三)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地块或者联合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多个地块,分期、分地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地块全部用地批准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历史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栋工程和居住区(或小区、组团),剩余未建部分工程的建设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五)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项目历史审批文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后依法审批。三、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一)建筑间距应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建设单位的承诺书不能作为放宽建筑间距要求的依据。(二)规划连体建筑应属同一个产权人,连体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不得分割产权。(三)规划建筑除满足与用地红线的退缩要求外,还应满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与相邻用地现状建筑之间的退缩间距要求。四、申请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要求(一)建筑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于符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2.2条的局部建筑设计调整,无须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调整,可在工程完工后直接申请规划验收。其余建筑设计的调整应在取得原规划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二)建筑工程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申请建筑设计方案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失效。(三)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不得修改。1、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先行停止房屋预售、销售,并向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将配套公建、会所、停车场库等非经营性用房调整为经营性用房。3、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数分别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审批的时限相应延长5-10个工作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建筑面积和建筑退线的管理要求(一)建设工程竣工测量面积考虑施工和测量误差因素,如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符合下列规定,且满足规划验收的其他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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