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标题关于印发《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市房发[2013]79号发布单位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发布日期2013-05-17关于印发《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中村(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经2012年8月22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2013年5月6日附件: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第一条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西安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市办发〔2010〕38号)、市政府批转西安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0〕72号)的要求,为了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工作,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国土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日期确定;新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时间节点由市房管局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日期确定。2011年3月28日以后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不低于安置住宅面积30%的比例安置本项目低收入家庭。每个棚改项目房屋征收或拆迁完成后,由市棚改办将保障对象登记造册送市房管部门备案。城中村改造配套开发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第三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在规划时要形成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单栋或多栋建设,便于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由于规模较小,不能成栋建设的,可不在本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财政专户缴纳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房管局易地建设。2010年6月1日以后至本细则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向市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本细则实施后,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易地配建廉租住房条件---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市财政专户一次性缴纳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易地配建廉租住房,由市国土局提供土地,市房管局统一建设。第四条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征地补偿费用、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用、配套费用装修费用和其它费用等组成,缴纳标准由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发改、土地、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城改等部门研究,根据现行综合造价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细则施行后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核定标准暂按3700元/平方米执行。收取的易地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易地建设廉租住房。第五条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房管、物价、棚改(城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配建廉租住房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市规划局在编制拟出让土地控制性规划指标时,应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所有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七条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参与竞标者应充分考虑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总成本,自主报价。土地竞得者应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市房管局,或缴纳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第八条市国土局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总面积、总套数和套型标准。市房管局应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西安市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协议》,协议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的面积、套数、套型、装修标准以及交房条件和交房日期等内容。第九条配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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