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推行行政指导方案

环保局推行行政指导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环保行政指导,是指环境保护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执法机构(以下称环保部门)在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定或政策,采取符合法律宗旨或政策的辅导、劝勉、提示、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环保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提高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改善执法环境。提高环保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积极适应新形势对环保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通过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进一步转变环保行政管理职能。(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环保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与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国家相关政策。2.合理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从环保工作实际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工作环保特色、职能特点和执法环境的需要,科学构建行政指导项目体系。同时,要考虑到被指导对象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考虑经济与社会效益,尽量避免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3.必要性原则。如果采用柔性行政行为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环保部门就不应实施权力性行政行为。如果实施行政指导的客观依据不存在,则不能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等其他管理方式的关系,不能因行政指导而放弃依法应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也不能一味强调强制性管理方式而忽视行政指导方式作用的发挥。4.正当性原则。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管理方式。环保管理部门通过说理过程向行政相对人展示行政指导的正当性,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主动配合。5.平等性原则。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双向互动方式,交换行政管理意见,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6.自愿性原则。实施行政指导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通过综合指导说理,使行政相对人认同和自愿接受,达到预期的管理目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二、主要内容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在环保职能范围内,通过实施以下工作内容,对具体行为实施不同的行政指导,加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重大项目辅导。根据环保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对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点项目实施重点辅导,引导企业强化发展战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改革,增强企业竞争力。(二)服务发展建议。根据服务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为企业出主意、指方向、促治污,引导其合法、守法生产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三)行政监管劝勉。针对企业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约见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劝勉,督促其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四)执法事项提示。根据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执法数据的分析,在某一违法行为易发、多发时段到来之前,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提前告知各项监管要求,指示、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避免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实施执法事项提示,可以采取集中或个别提示等方式。(五)轻微问题警示。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违规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可采用行政告诫、警示方式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告知其应明确知晓的行为规范和要求,而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六)违法行为纠错。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环保执法部门应同时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的措施,防止违法后果进一步扩大,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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