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绿色低碳便捷出行需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利用公共区域停放共享单车的秩序管理。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系指利用城镇公共区域为居民出行提供租赁或免费服务的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第四条(管理原则)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参与、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保持市容环境良好和公共区域秩序正常。第五条(监督管理主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及所辖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主体和停放秩序的责任主体。第六条(签订协议)运营企业应当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签订《共享单车规范停放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停放协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发。第七条(投放要求)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共享单车投放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实际出行需求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停放协议确定车辆投放数量、种类和计划,不得超量超范围投放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将投放区域内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城市公园、医院、校园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纳入重点管理范围,畅通信息沟通渠道,自觉接受各级属地管理部门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城镇公共区域秩序。第八条(时间要求)运营企业应当考虑季节变换对居民租赁共享单车需求的影响,在停放协议中确定年度共享单车投放与收回时间节点,严防影响冬季清冰雪作业及居民出行安全。第九条(停放要求)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划定共享单车可停放区域,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轮椅坡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影响公共交通、人员通行的区域。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城市公园、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周边,以及公交站点、公路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站点周边,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城镇规模、人员密集程度、居民出行需求划定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并督促运营企业遵照执行。第十条(住宅区停放)居民住宅区内的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由其物业企业制定具体停放规定,并实施管理。第十一条(用户管理)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共享单车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在用户首次登陆使用手机APP端时,与用户完成协议签订。服务协议中要明确共享单车停放规范,标注车辆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并按照服务协议约定,通过设置不同程度的违规停放次数惩戒条款,对违规停放的用户采取取消优惠政策、降低信用评价、收取违约金、限制车辆使用等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第十二条(技术手段)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利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定点停放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第十三条(日常维护)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合理配备运营维护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所属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享单车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运营企业应建立对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损坏丢弃的车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车辆安全隐患。第十四条(应急处置)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制定城镇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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