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延安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及其所属部门,中、省各部门驻延单位,依法授权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执行职责,并有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处罚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市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非法干涉。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局(办)和各部门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全面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工作机构,依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本地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经本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四)负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意见;(五)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属部门、单位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未依法处罚的,责成处罚机关作出合法、适当处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各部门法制机构履行前款职责,并在业务上受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同其他业务工作一并管理考核。第九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持行政执法证件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另行制定。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十条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须经政治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执行行政执法任务。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单位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一)熟练掌握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程序;(二)严肃执法,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三)保持仪容整洁,语言举止文明,杜绝蛮横粗暴行为;(四)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不得在岗位上从事与执行公务无关的活动;(五)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六)不得放弃履行法定职责。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公开办理的条件、地点、程序、期限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实行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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