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七)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八)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九)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经批准后实施。二、关于申办材料(十)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的有效合同。(十一)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根据规定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3、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4、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十二)办法第六条第(八)款所称“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进沪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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