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对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的管理,充分发挥农高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依据《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山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农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农高区是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呈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区域界限的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高区的发展目标---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是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根本任务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农业高新技术辐射源和科技型涉农企业发展基地。农高区的设立,原则上从现有的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中选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规许可,经省政府批准,也可新建。第三条农高区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建设体系,享受省级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农业发展特点,可以给予更优惠的政策。第四条农高区所在地的市政府要加强对农高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统一”的农高区管理机构,要把农高区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给予特别政策,统筹安排农高区建设所需的资金、物资与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高区实现的财税收入返还农高区管理委员会的机制,搞好农高区软硬环境的建设,保证农高区顺利发展。第五条农高区的建设,应当向政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创新推动转变,向涉农产业聚集并形成产业链(群)转变,向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切实增强农高区的生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六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农高区。负责农高区的初审、经省政府批准后的审定验收等工作。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七条农高区所在地的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农高区进行具体业务指导。第八条农高区所在地的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农高区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农高区管理机构按照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农高区实行管理。农高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体制创新和“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利于农高区发展的管理机制、服务和运行机制。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参照省级高新区的有关规定,授予农高区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职责,建立“一站式”政府服务体系和机制。市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农高区内财政、经济管理、基本建设的相关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事项授权农高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管理机构办理。对法律、规章规定不能授权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市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十条申请设立农高区的,须由所在地的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高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农高区必须按照当地实际和现代农业发展目标,根据全省农高区总体发展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农高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被依法批准施行。农高区土地规划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其核心区的面积应当具备一定规模和明显边界。农高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建设等政策规定,手续合法,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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