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

附件1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检查工作,维护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能源局依法对能源企业、能源用户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进行的行政检查。进行电力事故调查、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进行的专项检查,其范围、内容、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检查原则〕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国家能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开展的行政检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当遵循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原则,并及时公开检查信息。第四条〔回避〕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回避。被检查单位认为检查人员存在影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事由的,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决定由检查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五条〔人员组成〕行政检查前,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检查对象选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且持有有效工作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根据行政检查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第六条〔检查方案〕行政检查前,应当提前制定检查方案,报送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审定。国务院部署开展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检查方案和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检查范围等内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准备事项〕行政检查前,应当提前准备,包括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检查人员培训等。根据行政检查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前报送相关资料、开展自查并提交报告等。第八条〔检查通知〕行政检查前,原则上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行政检查通知,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范围等内容。必要时,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行政检查。第九条〔检查启动〕行政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检查通知、有效工作证件,告知检查内容及要求。第十条〔检查谈话〕行政检查时,可以组织被检查单位谈话,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相关情况,了解和询问相关问题,提出配合行政检查的相关要求。第十一条〔检查措施〕行政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如实提供相关的信息或者报送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实地察看;(三)询问有关人员;(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第十二条〔实地察看〕实地察看时,检查人员可以就察看情况形成行政检查书面情况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确认。根据行政检查需要,可以通过录音、拍照和摄像等形式,取得视听资料。第十三条〔询问〕检查人员可以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当当场校核询问笔录并签字。需要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提前告知被询问人。询问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时,持有有效工作证件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四条〔查阅复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检查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等书面材料,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计算机系统查阅有关资料。复制取得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应当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加盖被检查单位印章,并注明时间。电子数据应当以打印或者摘抄形式形成书面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加盖被---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检查单位印章确认。第十五条〔封存〕检查人员对于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有关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材料,认为有必要予以封存的,应当出具封存通知,加贴专用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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