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数字化与着作权方案

期刊数字化与着作权方案【摘要题】数字出版【正文】数字技术的发展,使期刊内容数字化、尤其是网络化,显得日益重要,期刊社以及其他机构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当技术不再是问题之后,着作权问题日益浮出水面。以光盘方式复制期刊、经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传输期刊内容,属于作者的一项权利,作者可以许可、禁止此种行为。另一方面,光盘复制与网上传输的实施,对于期刊自身的发展也构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此时,如何在作者、期刊社与数字化复制传输方三者之间处理好各种权利义务关系,非常重要。一、期刊着作权:必须事先考虑的问题讨论期刊数字化过程涉及到的着作权问题,应从期刊本身的着作权法律关系入手,此所谓上游问题。在没有因各种法律行为而产生更多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期刊的编辑出版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主体,即期刊社与作者,双方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期刊拥有自己的权利。以下具体分析双方依着作权法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作者权利期刊作者是指其作品被期刊发表的人。按照着作权法,在作者与期刊社没有就其作品着作权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作者理所当然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着作权。(1)作者向期刊社投稿、包括应邀为期刊社撰稿并交稿,行为本身构成对发表权的许可,即授权期刊社在本刊发表其作品。然后,当作品发表以后,作者发表权因一次用尽而消失。期刊发表是对作品的一次性使用。因为,杂志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将作品用于本刊的某一个刊期。在双方没有其他协商的情况下,作品发表后,期刊社不得在其他场合、媒体,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该作品。——以上分析说明,对于期刊所发表的作品,期刊社仅仅获得一次性发表的权利,其他权利仍属于作者。2,期刊社的权利期刊社因其编辑出版这一创造性活动而被着作权法赋予权利,其中包括着作权和邻接权。(1)作为汇编作品的着作权期刊整体属于汇编作品,而着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因而,期刊社作为期刊这一汇编作品的作者,就期刊整体享有着作权。那么,期刊着作权的对象和内容是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么呢?依据着作权法,只有“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才构成汇编作品并产生着作权。由此,期刊着作权的对象应该是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具体而言,期刊编辑的独创性主要体现于编辑者对具体作品的选择、排序,以及编辑体例等方面。因此,一篇、少量几篇文章很难说明期刊出版者的主观思想与编排方法,自然看不出什么独创性。只有将期刊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察所有作品的排列顺序、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编辑方面的技巧与方法,出版者的独创性才能得以显现这样,期刊着作权的内容主要是,禁止他人未经期刊社许可复制一份期刊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如果这种复制体现了期刊出版者的创造性。(2)版式权一一期刊的邻接权我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出版物的版式权:“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依此规定,我国法律承认期刊出版者享有版式权。“版式”即印刷品的版面格式,而版面则是出版物页面上文字、图画及其他内容的编排形式。期刊的“版式权”是期刊社就其所设计的期刊版面编排格式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也有论者将它称为“版式设计权”、“版本权”。版式权一般被视为出版者的邻接权。实践中,未经期刊社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其期刊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式。期刊版式的复制行为主要是,按照期刊原有版式,完整或部分地复制期刊,出版纸质出版物、光盘出版物或在互联网上提供传播。与期刊着作权不同,版式权体现于期刊的所有版面,哪怕仅仅是一页。像某些期刊复印资料等出版物,如果它们对期刊文章的转载是按照原版式复印,因而,其复印行为既是对作者着作权的使用,同时也是对原期刊版式权的使用。另外,版式设计应该不包含期刊的封面及其他装帧设计。因为封面与装帧设计可以作为单独的作品而享有着作权。二、期刊数字化涉及的有关问题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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