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实施发展生态化、绿色崛起战略,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美丽中国的“赣州样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是指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持续繁荣的社会文明形态。本办法所称生态文明建设,是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个部委(局)批复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总体布局,按照“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绿色崛起的先行区;生态产业发展的示范区;欠发达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样板”的战略地位,在本市行政区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示范引领,创新体制机制,率先走出一条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新路,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第三条【建设原则】生态文明建设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山水林田湖是生态共同体”的理念为指导,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与人为修复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基本途径,坚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坚持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政府引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市场激励与法治保障相结合、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四条【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负责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督促、考核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共同责任】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宣传纪念月(日)】每年月(日)为本市生态文明宣传月(日)。第二章规划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总体规划】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思想、规划目标、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保障机制和措施等。经批准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非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八条【指标体系】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当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为依据,包括经济发展质量、资源能源节约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生态文化培育、体制机制建设等。其中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空气质量优良率、水质达标率、绿色论证比和绿色产品比等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具体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间。第九条【生态空间规划】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本地资源环境实际状况,逐步建立生态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合理确定其结构、布局和开发管制界限。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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