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

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阿坝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供餐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学校食堂(伙房)。第三条各学校要依据各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一)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二)"蛋、奶、水果"模式:通过政府采购省营养办指定三家企业生产的三个品牌"雪宝,菊乐,华西"牛奶,采购由州营养办指定范围内的鸡蛋,定点购买由县采购办确定的蛋糕和水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学校,一律不得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监管责任第五条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县卫生局(县食安办):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指导试点学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堂(伙房)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伙房)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单位)、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伙房)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卫生知识健康教育,倡导健康饮食方式;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伙房)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个人或托餐家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四)县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五)县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六)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七)县监察局:负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职能的行政责任情况实施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八)县财政局:落实县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九)县物价局: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十)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计划"实施进行宣传。(十一)县审计局:负责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岗。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督促有关部门和学校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生产、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储存、配送、分餐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与质量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第七条实行"以县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是"计划"实施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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