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大庆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工作,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案件的登记、监督,奖励举报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并负责处理举报奖励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第三条食品安全举报实行分别受理、对口办理、统一监督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环节及初级农产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农产品养殖环节及动物产品的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酒类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处理。职能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及时填写《大庆食品安全举---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报受理单》(附件1),立案后二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安办备案(市食安办转交案件除外),及时调查处理。市食安办接到举报的,应填写食品安全事件受理单,按案件性质指定相应执法部门核查处理。第四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五)举报的违法案件有调查处理结果;(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五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食品的;(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无证或无照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九)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十)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举报人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在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二)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码和有效的联系方式,经查证属实,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凭身份验证码和有效联系方式领取奖金。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第七条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二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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