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控制方案的决定

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1985-08-24浏览次数:65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在京各建设单位: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已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颁布实施。为保护北京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继承和发扬故有的独特传统风貌,在京的房屋建筑都要服从城市规划的统一要求,对高度、体量、形式、色彩以及绿化、环境等方面,精心设计,严格审查。其中建筑的高度问题,是当前的突出矛盾,亟待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个方案,经长时间酝酿,多方征求专家的意见,有关方面反复研究,是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的,是可行的。凡是在京建设的单位,都要遵守执行。北京市区现有建筑和已批准的新建筑,有的高度超过了这个方案的规定,对环境有所破坏,这些问题,留待以后协调处理,今后一切新建筑都不得援例比高,凡设计方案未经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市规划局正式批准的,其高度,都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重新考虑,改变设计。凡有特殊需要,新的建筑确需突破本方案规定的高度者,一律由市规划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周围的详细规划方案,送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其它机构和任何个人,均无权作出决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报请审批《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报告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近年来北京不少建设单位要求在二环路附近,甚至旧城以内新建超高层大楼。还有更多的建设单位,要求在旧城中心地区,文物古迹和风景区周围新建高层建筑。市规划局考虑对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古迹的保护,不能同意这些要求,因而引起很多争论。另一方面,很多专家、学者对到处建高层建筑,责难很大。目前,北京城市建设,在建筑高度问题上,矛盾十分尖锐。对北京的建筑高度,在中央中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中已有原则规定,但尚缺乏具体的规划方案。市领导同志指示,要抓紧制订市区建筑高度的具体规划,报请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以便在工作中有所遵循。我们遵照这一指示,编制了《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这个方案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的精神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规定,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以后提出来的。最近,又召开了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的扩大会议,对方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在京的建筑界、文物界和城市规划方面的专家、学者、教授表示原则同意这个方案草案,并希望早日定案,暂按此执行。将来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再进行补充、修改。在这个方案确定以前,有些建筑物已由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市规划局正式审定的高度,超过了方案所规定的控制高度的,一般拟不再改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现将《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及附图报上,请审查指示。首都建筑艺术委员会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北京是我国著名的文化古都,国务院已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并指示要加强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反映出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革命传统和社会主义国家首都的独特风貌。对珍贵的革命史迹、历史文物、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的古建筑遗址,要妥善保护。在其周围地区内,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必须与之相协调。对北京旧城,还必须从整体着眼,注意继承和发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并力求有所创新。(一)这个方案编制的主要原则如下:一、北京旧城是我国保存比较完整的文化古都,对建筑高度应该加以控制。周恩来总理生前曾作过原则指示,旧城以内新建筑不要超过四十五米,旧城以外不要超过六十米。这个原则指示,现在看还是合适的。二、北京旧城的原有风格是格局严整、建筑平缓,空间开朗。新建筑应与原有风格相协调。三、对北京市区建筑高度的控制,根据不同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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