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明晰县乡职责规范“属地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县乡村“房长制"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明政办(2021)3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在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在建房屋工程合法、合规、安全、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总体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在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建设过程和使用安全,以加强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强化“两违"综合治理、落实一户一宅政策为主要任务,按照“区统筹、乡统管,地统筹、事统管”的要求,落实“区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责任,实现“房长制"各项工作常态化,形成三级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控水平。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辖区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三、分类管控(一)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以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辖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发挥日常巡查作用,并及时联系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派进行现场查看和指导,确保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二)未批先建未监管项目辖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履行属地巡查职责,一经发现未办理审批手续项目书面函告有关部门:未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项目,移交自然资源部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移交至住建部门。相关部门应立即要求项目停止施工,并进行分类处置:属应急项目或重点项目,由市、区政府发文提前介入的,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先行介入监管;未有文件明确提前介入的,在办理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后才可动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简化三明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流程的通知》(明建〔2019)26号)文件精神,既有住宅楼增设电梯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负责、简化程序、保障安全”的原则。业主是实施主体,对增设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增设电梯工作进行指导。2.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住建部门组建专家组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指导。(四)农村村民住宅和非住宅项目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区住建局负责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一定规模以下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五、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卫片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核实认定,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进行通报,确定违法建设名单后,交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置。涉及违法占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要采取委托方式委托城管部门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对涉及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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