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工商办〔2007〕253号各市、州工商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由省工商局2007年11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书面报省局法宣处。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主观故意、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第三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四条同—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后法优于前法。(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同一违法事实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同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适用一种法律规范给予处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可将处罚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档次。不予处罚是指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以外和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减轻幅度原则上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50%。从轻处罚是指从多种罚种中选择较轻的罚种实施处罚,单处罚款的幅度为法定最低处罚额度之上最高罚款金额的30%(含本比例)以下。从重处罚是指适用较重的罚种或多种罚种并用实施处罚,其罚款的幅度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70%(不含本比例)以上。—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处罚之间的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可以在减轻处罚时不进行并处或只没收违法所得而不罚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预备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一般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并有重大穴功表现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第七条对下列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可以先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个体工商户1.以谋生为目的的下岗职工、失业、无业人员的违法行为。2.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至被查获之日未满3个月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超范围经营,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至被查获之日未满3个月且经营的项目为国家已经放开经营不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4.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办理验照手续且有正当理由的。5.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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