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联方关系认定标准的建议

关于修改关联方关系认定标准的建议陈剑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现有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标准已不适合市场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有意规避行为,部分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为了规避披露义务、逃避监管,采取各种措施将实际上的关联方掩饰成为非关联方。结合市场案例,文章对现行规定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关联方关系认定标准的工作建议。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证券监管作者简介:陈剑,供职于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F276.6文献标识码:A关联交易普遍地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一方对另一方往往拥有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极有可能出现违背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从而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披露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是,在证券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现有的有关规定对于关联方关系的认定较为简单,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有意规避行为。根据目前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必要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做出补充或者修订。现行的关于关联方关系认定的有关规定一、证监会及财政部的规定目前,证监会关于关联方关系认定的有关规定主要包含在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监管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1年12月30日证监发【2001】160号文发布)中规定,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披露。因此,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中,对于关联方的认定均以财政部的关联方会计准则及其指南为准。根据关联方会计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2.合营企业、联营企业;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根据关联方会计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企业即控股股东、被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持有上市公司20%以上股权以及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派出董事或者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2.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持股超过20%以及向其董事会派出董事或者派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及他们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4.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以及他们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二、交易所的规定在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对关联交易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其对关联方的认定整体上与准则的标准一致,但在范围上有所扩大,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关联自然人方面:持有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到5%;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监事;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其范围扩大到了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和兄弟姐妹的配偶。2.引入了“潜在关联人”的概念,即因与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者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有关规定的法人及相关自然人。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对关联方的认定规定得比较具体,操作性也比较强。但是,在监管实践中发现,上述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才能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须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双方的关联关系和发生的关联交易,因此比较多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为了规避披露义务、逃避监管,采取各种措施将实际上的关联方掩饰成为非关联方。具体来分析,现行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1.现行规定只将直接投资上市公司的股东认定为关联方,并未明确将股东的股东包括在内。比如说,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B公司,C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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