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编者按:由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于2016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我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方职责、投资人选择、股权合作方式、操作程序、资金监管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政府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方式建设我省高速公路提供了依据。2014年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补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配套制定了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程序》和《招标文件参考文本》,同时明确了高速公路PPP项目申请工作程序。该办法与上述规范一起,构成了我省高速公路领域PPP模式的全套制度体系,为我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招商引资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将该办法全文刊登,敬请关注!四川省高速公路“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股权合作高速公路BOT项目的实施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采用股权合作方式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政府投资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并按规定持有和使用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或资产等政府投入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社会资本投资人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第三条四川省范围内采用“BOT政府股权合作”方式实施的高速公路,其项目申请、投资人选择、建设、运营和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可依法采用自建、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组织实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BOT政府股权合作”项目应经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批准,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政府投资人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应依法签订出资协议,并按规定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政府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的政府出资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的股东出资协议;(二)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出资入股项目,持有政府出资所对应的股权;(三)负责筹集、管理政府出资资金;(四)按照项目的股东出资协议,及时足额到位政府出资资金,协助项目公司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或补贴资金。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社会资本投资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除政府出资外的项目出资责任,签署并履行项目的股东出资协议和项目投资协议;(二)按出资比例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三)负责筹集除政府出资外的项目资本金;(四)按股东出资协议和投资协议,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协助项目公司筹措项目资金,严禁转移或挪用项目资金;(五)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除上述职责外,还应履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项目公司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承担项目法人责任,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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