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企业(含社会团体)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质检总局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工作方案》(质检办通〔2015〕24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以及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食品安全、药品及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标准除外。第三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指企业将自主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及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自我声明公开其自主制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执行相关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和登记。第二章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及采用国际标准的管理第五条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营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服务标准。第六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及复审应当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第五条至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制定服务标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七条企业应按下列方式编制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Q/12—--------------||||---标准年代号|||---------标准顺序号||--------------企业代号|------------------企业标准代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第八条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办理《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应填写《天津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自查报告;其中企业标准还应提供所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一致性证明材料和省级以上(含省级)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第九条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的,应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技监局标函〔1994〕195号)文件的要求,并填写《采用国际标准标志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第三章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第十条企业应当在自主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及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且于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企业自主制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为三年。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经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第十二条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执行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应公开企业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企业也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文本。第十三条企业有权对其公开的标准信息内容进行修改、更新。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继续有效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重新声明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重新自我声明公开,声明公开的标准代替原标准,且自重新声明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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