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昆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营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除、修缮及装饰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弃土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城管、公安、建设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局负责。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硬化处理,配有车辆冲洗和污水处理设施及照明设备,污水不得外溢,车辆轮胎不得带泥出场。第六条市公安交巡警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通行证发放,指定交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发放前必须审核《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车辆和驾驶员应证照齐全有效,并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七条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时,必须由运输单位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共同申请,以明确相关的各自职责。外地号牌车辆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证前,必须经过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并核发号牌标志。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按通行证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和运输时间。(二)装载泥沙等细粒状物品必须使用后栏板,且装载物高度不得高于栏板上沿,运输途中不得出现有扬尘及抛洒现象。(三)装载水石灰等液态物品的车辆必须使用专用装载设备,设备密封性能完好,不得有滴漏现象。(四)装载散装固态物品的车辆必须使用网套,网眼不得大于物品的单位体积,货物有序排放。(五)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人行道板上,未经办理占道手续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等部门予以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运输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对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积极举报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现象的公民或单位,查实后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城管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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