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2014年7月18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总则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有年度目标的,按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三、依据本实施细则提供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类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二、指标解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考核年度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三、考核要求(一)考核PM2.5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二)考核PM10省份的要求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四、指标分值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为100分。五、数据(一)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六、考核基数(一)PM2.5考核基数:2013年PM2.5年均浓度。(二)PM10考核基数:以2012年PM10年均浓度为基础,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新老标准衔接进行确定。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二)PM10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对于PM10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PM10年均浓度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省(区、市)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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