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二)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三)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水利厅另行制定。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初1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缴纳上季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缴纳义务人的申报后,应当及时复核并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缴纳义务人报送的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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