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

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细则。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冀中公安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建立火灾事故调查档案。第二章管辖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按照下列分工进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以下的以及设区市级(含华北石油管理局,简称市级,下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其他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含同级的市、区,简称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第五条按分工应当由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的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现场偏远或有其他情况需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人员先行到场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第七条到场火灾调查人员应将初步调查走访情况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接到火灾报警,事后当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书面提出调查申请或要求作出原因认定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调查期限自受案之日算起。由于火灾现场被破坏导致主要证据灭失、主要事实不清的,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说明无法认定的理由。第九条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火灾事故或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第十条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发现调查程序或认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人员在灭火的同时,应注意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火势蔓延、火灾扑救以及其他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供给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告知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现场。第三章回避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火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火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记录在案。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组织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停止对火灾事故的调查。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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