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卫生县城的创建成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传染性疾病,推动我县屠宰行业管理,确保不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维护屠宰行业发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决定在全县开展规范私屠滥宰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整治目标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从屠宰源头、市场销售、使用加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畜禽市场的监管,遏制畜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反弹,推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切实维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县肉品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二、组织领导为确保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成立***县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组长:畜牧兽医局局长副组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畜牧兽医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动监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工作。联系电话:三、重点任务和整治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加大排查力度,巩固清理成果。对城乡结合部、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户)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地区加大排查和巡查力度,依据《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未取得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擅自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检查市场内以及畜产品经营门店的畜禽产品。未附检疫证明和无检疫标志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进行处理。(三)紧盯定点企业,严查非法屠宰。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的,一律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顶格处罚;对屠宰的生猪、生猪产---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提供场所的,一律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顶格处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畅通举报渠道,实化监管措施。公布私屠滥宰问题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归纳,集中力量对违法线索进行核实,不放过蛛丝马迹,确保件件有结果。对群众举报频次多、取缔后非法复产等重点问题频发的地区要分门别类建立台账,落实持续监管措施。四、整治时间此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及自行整治阶段(4月26日至5月5日),通过电视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凡未取得屠宰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5月6日之前需要进行屠宰的必须到畜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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