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时间:2013-01-06: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等的精神,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公告。现将《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如何把握40号文件的主要政策变化点?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相比,40号文件的政策变化点主要体现在:(1)明确总分机构参与汇算清缴税款分配,即汇算清缴应补应退税款按照预缴分配比例分配给总分机构,由总分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改变了汇缴补退税均通过中央国库办理、总分机构都不参与就地分享的做法。(2)明确了总分机构查补税款就地入库问题,突破了就地监管的政策瓶颈。(3)不适用范围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收入的企业由14家调整为15家。(4)分支机构“三因素”所属区间的调整,统一确定为上年度,不再区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5)明确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6)采用会计准则的表述和口径,将“三因素”中的“经营收入”改为“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调整为“职工薪酬”,对“资产总额”的解释不再排除无形资产。(7)增设和修订了若干预算科目。这些政策变化点,都已完整地体现在《办法》相关条款中。二、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文件主要有哪些?《办法》与这些文件的关系是什么?现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方面的文件,主要包括28号文件、国税函[2008]747号、国税函[2008]958号、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9]79号、国税发[2008]12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等文件,其中,28号文件是核心规定,其他文件是重要补充。《办法》以28号文件为母版进行了增减修订,增加了二级分支机构判定(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同税率地区计算(第十八条)和计算差错纠正(第二十条)(来自国税函[2009]221号),新设分支机构判定(第十六条)(来自国税函[2008]958号),分支机构汇缴报送资料(第十一条)(来自国税函[2009]221号、国税发[2009]79号),资产损失管理(第二十五条)(来自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税收优惠管理(第二十六条)(来自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不得核定征收(第三十一条)(来自国税函[2008]747号),征管范围划分(第三十条)(来自国税发[2008]120号)等很多现行有效规定,并进行了更为准确和精炼地表述。三、如何把握《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办法》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日常管理、附则等五部分。具体来说: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总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解决了《办法》中一般性和总括性的重要问题。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共七条)。主要包括税款分配基本格局、预缴申报和汇缴申报的内容,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征收部分,突出了汇缴申报中分支机构分配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一条)的作用,明确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第九条),以利于相互比对,也有利于就地启动税务检查。第三章: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共八条)。概括了总机构、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的全过程,与28号文件相比,这一计算过程更加完整和系统,突出强调了总机构计算公式(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计算公式(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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