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方案

农委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方案为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第**号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年第**号公告)和《**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第一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一条成立**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领导小组),由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林局、市畜牧办、市蔬菜办、市水产办、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等有关领导组成。市农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农林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单位领导为成员。认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推进认定工作开展。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挂靠市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认证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站、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职责是:(一)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具体业务工作;(二)审核区(县)上报材料;(三)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四)负责评审推荐工作;(五)对区(县)产地认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六)对区(县)的申报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等。第三条各区(县)农委(农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一)接受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申请受理;(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负责向市认定办公室进行推荐;(四)对获得**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产地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认定办公室通报情况。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农委(农发局)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第二章产地认定条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乡镇、村、企业、种养业基地、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必须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1公里以内没有严重污染源,粮油、蔬菜、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区域范围明确,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三)产地环境状况说明;(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农委(农发局)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农业网站下载获取。第八条区(县)农委(农发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市认定办公室;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市认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区(县)农委,由区(县)农委反馈给申请人。第十条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组织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及改进要求。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市认定办公室和申请人。第十二条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市认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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