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3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六条(许可证制度)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设置规划)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第九条(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设置条件)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有合适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三)非在职人员。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三)在职人员;(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七)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八)被国家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举报”。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所有的文档都被视为“模板”,用于写作参考,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

文档大部份都是可以预览的,笔杆子文库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专业性等问题提供审核和保证,请慎重购买;

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依据;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或需要我们协助,可以联系客服邮箱:

biganzikefu@outlook.com

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1、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多次下载吗?

      答:可以。登陆您已经付过费的账号,付过费的文档可以免费进行多次下载。

2、问:已经付过费的文档不知下载到什么地方去了?

     答:电脑端-浏览器下载列表里可以找到;手机端-文件管理或下载里可以找到。

            如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找到,请提供您的交易单号或截图及接收文档的邮箱等有效信息,发送到客服邮箱,客服经核实后,会将您已经付过费的文档即时发到您邮箱。

注:微信交易号是以“420000”开头的28位数字;

       支付宝交易号是以“2024XXXX”交易日期开头的28位数字。

笔杆子文秘
机构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为您提供优质文档,供您参考!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