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贺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1、一般个人及其家庭名下拥有大额财产、保险、有价证券、营运车辆、商铺、出租性住房及其他可以转换或者作为家庭经济的;2、个人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3、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4、其他经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核定不予救助的情形。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第六条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发放实物为辅。(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第七条各类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如下:(一)家庭对象最高救助标准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确定。2.对于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确定。3.对于除上述类型之外的一般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00%确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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