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习律师实施细则_制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

云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2011年9月6日第六届云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第三章实习登记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五章《实习证》管理第六章实习纪律第七章实习人员管理第八章实习内容和方式第九章实习考核第十章违纪处罚第十一章实习人员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经批准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及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确保实习质量,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的执业人员。第五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实习及接收实习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第七条拟在我省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在我省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申请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四)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诉讼和非诉讼实务训练;(五)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已满三年;(六)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以及行业惩戒,或受到处罚和惩戒已满一年;(七)未受过禁止接收实习人员的处理或禁止接收的期限已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经州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省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报省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第三章实习登记第九条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符合接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经该律师事务所同意,双方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需要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号或律师资格证号;(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内容;(六)实习人员须遵守的实习纪律;(七)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八)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其中应当明确实习人员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有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实习协议》自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条申请实习登记,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主管律师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复印件;(六)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证明,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七)申请实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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