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实行计划用血的通知

关于加强临床用血计划管理的通知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城乡事业局,各二、三级医院,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市中心血站:近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通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我市自愿无偿献血和临床合理用血工作稳步发展,保证了血液安全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要,但随着临床用血量的激增,我市岀现了血源紧张的严峻形势。为保证明年临床用血安全和需要,根据《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临床用血计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临床用血计划管理工作的指导《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对此,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教育和引导,充分认识临床用血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二、加强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我局转发的《卫生部关于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促进科学、合理用血。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临床合理用血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用血规范化管理,血液安全质量控制、临床合理用血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建立临床科室合理用血和节约用血考核评价制度,实现节约用血与科室绩效挂钩。各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科室要在临床输血委员会的领导下制科学的临床用血计划,在确保急诊抢救用血需要的同时,坚决杜绝不合理用血、滥用血液现象,严格按照市献血办当年批准的计划用血。各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临床计划用血管理的督查,市中心血站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计划用血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安全用血。三、明确责任,落实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工作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输血科(血库),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申报血液储存,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医疗机构应明确医务科或输血科(血库)为用血计划申报的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申报工作。按本单位近3年的用血量,实事求是地制定本单位临床用血月计划和年度计划。要根据临床用血情况和不少于3天日常急诊用血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设定本单位各类血液(成分)的安全库存量。2010年度申报的用血计划总量,原则上不超过2009年实际用血量。对超过的单位,市中心血站要加大检查指导的力度,促进科学规范合理用血。市区各医院年度用血计划每年元月20日前(2010年度用血计划于2月28日前)、月用血计划于每月5日前报市献血办,各县(区)医疗机构用血计划报当地市中心血站分站汇总后报市献血办。市献血办应根据医疗机构业务工作量情况进行审核,科学合理分配用血,并于5日内将批准的用血计划书面反馈给各地各医院。市中心血站根据批准后的用血计划,制定临床送血计划,保证医疗用血计划的实现,并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反馈计划用血执行情况,医疗机构确因临床诊疗需要超计划用血的,应向市献血办提出申请,并由医疗机构按照“互助献血”方式提供血源,市中心血站负责采集供给。对不按时提供用血计划、严重超计划用血或临床用血不符合规范、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经我局批准,市中心血站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以保障全市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安全。市献血办联系人:黄红梅电话:8364460986051699二O—O年二月十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抄报:省卫生厅医政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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