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办法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规范全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案物品是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抽样取证的物品和罚没物品。采取强制措施(以下简称“暂扣”)的物品是指依法实施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或扣押的物品。抽样取证的物品是指行政执法中为提取证据,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抽取的物品。罚没物品是指依法查处,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物品。第三条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涉案物品出入库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对帐和处置程序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调换、私自出售罚没物品,不得在行政执法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变价款。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设立或租用涉案物品保管仓库或专用场地,没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代行保管。在管理和处置涉案物品时,应当使用区局统一格式的文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涉案物品的管理,明确办案机构负责抽样取证和暂扣、罚没物品的日常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件承办人员(以下简称“办案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当分离。财务机构负责对罚没物品的拍卖定价、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对拖延上缴变价款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涉案物品的法制监督,并对办案机构和拍卖机构上报的罚没物品材料进行审查,经案审委审核决定后,制作相应文书分送财务、拍卖机构以及办案机构。第二章抽样取证和暂扣物品管理第六条抽样取证物品的管理由办案机构负责,办案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上报审理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抽样取证物品移交保管员登记入库,统一管理。第七条依法予以没收暂扣物品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抽样取证物品随同暂扣物品一并予以没收。依法不予没收的抽样取证物品,办案人员应当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后将抽样取证物品返还当事人,或者将物证证据固定后及时返还当事人。第八条暂扣物品的管理由办案机构负责,采取强制措施时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可以先实施强制措施,24小时内报请分管局领导签字批准。第九条暂扣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第十条对暂扣的物品,依法不予没收(销毁)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解除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扣押)决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书》,开具《涉案物品清单》,予以解除登记保存(查封)(封存)(扣押),返还行政相对人。第三章罚没物品管理第一节罚没物品的保管第十一条依法应当罚没的物品应开具《罚没实物收据》,不开具专用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交。罚没实物收据应当详细记载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等详细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执法单位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第十二条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实物收据附件。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次日起三天内凭罚没实物收据与保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保管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罚没实物收据的记录一致后,在罚没实物收据(存档联)上签字;罚没物品和记录不一致的,保管员在办案机构负责人注明情况后才能接收,并办理入库登记。第十四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第十五条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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