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

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供销社关于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农民合作社歪曲国家鼓励合作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政策的本意,开展了不规范的信用合作,有的甚至涉嫌非法集资,扰乱了金融秩序,形成了潜在的风险。为加强对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促其回归本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暂行办法》、《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严格工商管理(一)严格准入条件县工商局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作。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凡未在本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在其他地方注册登记、在我县设有分支机构且未在我县工商部门备案的,一律不得在我县范围内开展任何业务,一经发现,由县工商局督促其办理设立登记,未按期办理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二)细化变更管理对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合作社,社内成员变动超过5人或股金总额变动超过5万元的,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须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事项变更或报备,过期未申请变更或报备的,由县工商局责令改正,自收到县工商局责令改正通知15个工作日内仍不变更或报备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本财务年度内,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内成员变动未超过5人或股金变动未超过5万元的,亦应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事项变更或报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成员出资总额变更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报备,除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醒申请变更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县农业局提供新入社成员或增加出资额成员签署的《风险提示函和风险自担承诺书》(见附件2)。风险提示函、风险自担承诺书以及入股或增股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须印在同一张纸上。承诺书须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以保证承诺书是本人意愿。另外,县农业局要通过仔细查验、电话问询等方式,适当抽检部分承诺书,严防伪造。县工商局参考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函,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对未向新入社成员或增加股金成员提供风险提示函,或伪造风险自担承诺书的,由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登记机关,暂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三)及时通报信息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要及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注册登记信息通报县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享,以便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日常指导和跟踪管理工作。二、强化业务指导(一)明确主体定位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严格坚持“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严禁在成员外非法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严禁以吸收存款为目的,随意发展新社员入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召开全体成员大会,要有开展信用合作的规章制度、盈余分配办法和大会纪要,并须全体成员亲笔签名。(二)挂牌警示监督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自身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经营警示监督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警示监督牌须载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属非金融机构,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严禁对外发放贷款、严禁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信用合作风险自担,盈亏自负”等内容,并公布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警示监督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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