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施方案

市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施方案市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施方案[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应的基本附图、附件应当采用国家及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工作需要对附图、附件进行补充,补充的内容不得与基本附图、附件相抵触。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向社会公示。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幵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基本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等需要国家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项目。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于区域重大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同意选址的初审意见后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初审或者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附图、附件包括项目拟选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等内容。第十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与城乡规划选址不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12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并在2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资源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理部门应函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30天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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