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110502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发布)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现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商品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中所称施工质量问题(以下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本办法中所称工程施工质量投诉(以下简称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活动。本办法中所称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规和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投诉处理监督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对质量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的行为。第二章质量投诉受理第六条(政府职责)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可委托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他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应向社会公布。第七条(部门职责)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监督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及时、依法就地解决以及“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的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上级交办的质量投诉,应及时交由相应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对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自行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指派专人做好投诉受理工作。第八条(质量问题调解途径)自行协商:投诉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先行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未果,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机构调解:对于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存在分歧时,投诉人可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投诉。法律途径:当投诉双方就质量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人对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调解意见不满,可按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九条质量投诉处理(一)投诉人应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投诉登记表》。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二)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三)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受理人员须根据文中第十条明确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对不属于投诉处理范畴的问题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四)对于已受理的施工质量投诉问题,受理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确定投诉承办人(质量监督机构责任监督员2名);受理后3~5个工作日内由投诉承办人会同相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征求意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针对调查情况责成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完成。第十条不受理范畴(一)超过保修期规定期限;(二)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三)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四)因用户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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