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议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议稿)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第一条(社会保险费纠纷)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动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基础养老金损失,目前的计算公式暂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月平均应缴费指数)÷2×应缴费年限×1%×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50岁计发195个月、55岁计发170个月、60岁计发139个月)。(注:月平均应缴费指数是指月平均应缴费工资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如劳动者月平均应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劳动者月平均应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应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第三条(涉及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的认定)第一种意见: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与其招用的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五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年休假纠纷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带薪年休假产生的争议;(二)(高温津贴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产生的争议;(三)(非法用工单位)劳动者与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四)(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第六条(出租车司机身份的界定)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在经营期间产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第七条(发包中的用人单位界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承包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发包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书面劳动合同的定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订的入职登记表、招工审批表或其他书面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九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界定)第一种意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二倍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劳动者当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二种意见: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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