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修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防护部分的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为确保人防工程维修质量达到相关标准,满足战时防空效能,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战时使用的暖通、电气、给排水系统进行维修的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市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对政策规范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本级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区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和文件,对人防工程维修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市、区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划分,市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各区人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合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第七条.各级监督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第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工作档案,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抽查人防工程维修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对维修施工内容和监督行为进行记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履行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111111监督验收工作。III第九条.人防工程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维修施工作业前,组织召开技术交底会或质量预控会,并通知监督部门派人参加,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质量监督重点内容、程序、方法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人防工程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出入口、小区公告栏等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主要内容应当包含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主要内容、施工期限及作业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第十条监督部门对人防工程维修工作实施质量监督包含下列内容:(一)人防工程维修有关责任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安全和人防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人防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的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11■■■量证明文件和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四)对人防工程维修质量验收工作进行监督;(五)组织或参与因维修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对人防工程维修工作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收集相关信息,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附件1);制定人防工程维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人防工程维修专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检查,并抽查方案执行情况;(四)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人防工程维修有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五)监督人防工程维修质量验收工作并形成人防工程维修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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