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第一讲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义第一讲提纲:第一部分总论第二部分财政行政执法主题资格第三部分关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的设定第四部分财政违法主体和违法种类第一部分总论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一)修订《条例》的基础《处罚处分条例》是在总结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修订形成的。(二)《处罚规定》的局限性《处罚规定》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处罚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处罚规定》实施后,国家相继颁布了《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等多部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处罚规定》中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理、处罚规定已明显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相衔接。二是《处罚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由于《处罚规定》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当时的经济主体还比较单一,只对国有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不仅国有单位有财政违法行为,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也存在财政违法行为。因此,对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也应予以规范。三是《处罚规定》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财政形势的发展。《处罚规定》发布实施17年来,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经济行为呈现多样化,行政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财政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翻新。对这些新出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已难以规范和调整。四是《处罚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随着政企分开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政府担当的角色由过去的行政管理者变为出资人。《处罚规定》的有关内容已明显不适应这一转变。针对上述问题,《条例》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处罚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35条,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了适用范围。《处罚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单位,而《条例》则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并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凡有《条例》所列举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处罚规定》有关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及各自的职责权限。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实践中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7号),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置了派出机构。部分省级财政机关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也在本省各地市设置了派出机构。这些派出机构对保障财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查处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派出机构,特别是财政机关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其执法活动。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赋予上述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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